各区市科技局,高区、南海新区科技局,经区经发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自验收或结题后1个月内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2.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通知进行登记。
二、受理单位
成果登记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属地关系,由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第一完成单位为市直事业单位的,由市科技局受理。
三、成果运用
1.通过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获得申报国家及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资格;通过市级登记的科技成果,获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资格。
2.通过省、市登记的科技成果,列入市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项目库。
3.通过省、市登记的科技成果,进入市技术交易市场进行信息发布,推荐技术中介机构开展挂牌交易代理、合作推广等。
四、登记流程
1.完成单位(完成人)登陆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http://www.tech110.net/)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并根据操作说明填报各类信息。
2.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公示,并监督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7个工作日。
3.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审核后进行入库管理,并上报省科技厅。
五、登记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需提供原件的纸质版材料:
1.通过登记软件打印的《科技成果登记表》3份;
2.对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已经或拟采用作价入股、转让、许可、自行或与他人(单位)合作等方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转化或产业化活动的科技成果,应作为有转化需求成果上报,填报《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附件1)3份;
3.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应作为重大科技成果推荐上报,填报《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附件2)3份;
4.《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1份。
(二)需提供复印件的纸质版材料(各1份):
1.基础理论成果:验收或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提供首页)、学术专著(提供封面和版权页)、检索报告等;
2.应用技术成果: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等,或知识产权证明如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含摘要页与权利要求书)、动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新药证书、标准(提供封面及前言页)等;
3.软科学成果:软科学计划项目结题证书或评审证书等;
4.上述各类成果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附件材料中需包含由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后出具的评价报告,评价形式包括验收、鉴定、结题、评审、评议等。
(三)需提供的电子版材料:登记软件导出的上报文件(CGSB***.ZIP压缩文件)及(一)中所述材料表格的。
六、登记材料的报送
每月底前,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当月科技成果登记材料报送至山东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张永强、王晓磊,电话:5351607、5351616。
附件:
1.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
2.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
3.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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