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山东省科学院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资金,重点支持信息技术、海洋技术、生物技术与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新能源与环境技术创新和科技战略咨询等方面。
第三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安排、择优支持、鼓励竞争、规范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经费支出主要由科研平台建设支出、人才引进培养支出、创新工程研究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支出构成。具体包括:
(一)科研平台建设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科研平台建设费、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建设等改善研发条件的支出。
(二)人才引进培养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人才引进费、培训费、外聘人员经费、高层次人才配套经费等支出。
(三)创新工程研究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和科技智库研究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文献/数据库及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宣传推介费等活动支出。
(四)绩效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绩效支出,属于科研成本性支出,根据获得创新经费总量及团队的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五)其他支出。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按相关规定准予列支的支出。
第五条 山东省科学院根据科技创新任务计划和项目周期,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方案和具体开支计划,规范支出范围,明确执行标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资金预算,当年按照年度预算落实项目任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投资,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与外单位联合开展课题研究,需要外拨工程经费的,应签订合作合同,并明确科研任务和开支计划,加强资金有效监管。
第八条 工程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结余结转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经费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工程经费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对工程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核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工程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山东省科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工程经费管理办法,保证经费使用管理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山东省科学院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工程经费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对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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