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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6-07-27

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6-2018年脱贫攻坚期内,省财政拟每年筹集资金10亿元,其中从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5亿元,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5亿元,设立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扶贫基金)。

 第三条 产业扶贫基金由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分配、使用、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产业扶贫基金预算,分配、拨付基金;省扶贫办或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提出年度基金安排建议,指导市县落实基金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直相关部门对基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市县财政、扶贫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  产业扶贫基金采取省级切块下达、县级运作实施的方式使用管理。省里根据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人均财力水平、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将基金分配到县(市、区),不再收回,由县级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直接补助、周转使用、贷款贴息等方式分配使用。

 第五条  采取周转使用方式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不收取利息或占用费,产业扶贫基金到期后,由县级负责收回,继续周转使用,或采取折股量化等方式明确到农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六条  县级可以将产业扶贫基金与金融扶贫政策结合起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带动贫困户实现脱贫增收的各类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并可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七条  产业扶贫基金主要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特色产业,实施电商、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以及符合本地实际的其他农业产业项目。

 第八条  产业扶贫基金切块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后,县级财政、扶贫或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研究提出基金运作方案,确定基金扶持项目,并将基金运作方案报市级财政、扶贫或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产业扶贫基金。县级扶贫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档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或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产业扶贫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产业扶贫基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要按照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产业扶贫基金与中央、省相关涉农资金的有机衔接,做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扶贫或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产业发展扶贫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有关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或省直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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