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升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仪器设备原值在20万元以上,或者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具有特殊用途、可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共享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以专业分析测试服务中心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基础,建立共享信息服务系统,以信息资源共享带动实物资源共享。重点开展测试服务,仪器设备耗材、试剂、标样的配送服务,仪器设备维修与改造升级技术服务,仪器设备调剂服务,专家咨询服务以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日常工作由山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需求,制定共享平台的建设方针、管理办法和扶持激励措施;组织共享平台会员单位绩效考评。
山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共享平台;审定共享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名单;披露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咨询、测试方法及标准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活动;推荐共享平台仪器设备调剂、设备维修服务机构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入网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由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须加入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由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可自愿加入共享平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省以上驻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各类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故障率不高于5%。
(三)能提供3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
(四)仪器设备机组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技术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的知识、样品处理和数据处理,具有中级以上分析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第八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的程序: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仪器设备依托单位)登录威海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网站填写用户注册表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共享平台管理员审核通过。
(三)企业注册会员并提交仪器入网申请。
(四)管理员与专家在线审核通过。
(五)网上发布仪器信息。
第九条 用户使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可直接和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共享平台网上预约。用户通过共享平台申请使用大型科学仪器程序:
(一)用户注册并递交使用仪器申请。
(二)网上或电话预约。
(三)使用仪器。
(四)仪器使用情况反馈。
(五)管理员随时更改维护设备信息。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权利: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不缴纳任何费用。
(二)免费享受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统一对外宣传,共享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信息资源。
(三)收取对外服务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接受年度绩效考评,考评优秀的单位获得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义务:
(一)及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并全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可靠的技术保障和准确的分析测试结果。
(三)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外,其余项目须以优惠价格对外服务,优惠幅度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和用户双方商定。
(五)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要求。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度对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及其依托单位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考评原则:
(一)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二)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三)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第十四条 考评内容:
(一)对内服务业绩。即为本单位生产、科研、教学等提供服务时所发生的测试(制作)机时、样品数和收入等。
(二)对外服务业绩。即在满足本单位需求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协作共用服务时所发生的测试(制作)机时、样品数和收入等。
(三)典型服务案例。主要是指支持重大科技计划、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服务事例。
(四)研究与开发。开展科学研究和功能开发,其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专利、标准化部门认可;发表相关论文、专著;入网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或获得专业领域内的资质。
(五)服务质量。是否建立共享服务管理制度;用户记录档案保存是否良好;是否有良好的服务场地和环境条件;是否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
(一)材料申报: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上报绩效考评申请,总结年度服务保障、服务业绩、典型案例、研究开发等情况,原则上每个典型案例不少于500字。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上报的数据、文档资料进行核查。
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考评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评。
(三)计算分值:组织对参加绩效考评的仪器设备及其依托单位进行评议,计算分值。
(四)公布结果:发布绩效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考评优秀的给予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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