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科技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委管理的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有关中央驻鲁单位党组(党委):
按照《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鲁组发〔2015〕23号)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产业领域
落实省“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加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引导力度,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现代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高端产业的人选,特别是能够在核心电子器件、系统软件、生物基因、新药创制等领域攻克和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和主持参与智能制造、先进材料、信息安全、节能减排降碳等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的人选。
二、申报范围及推荐数量
1、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均可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不受理个人申报,暂不接受外商独资、控股企业申报。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入选后不重复享受省级人才资金支持。
3、已申报其他领域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或申报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4、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如需申报,须完成原计划工作目标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对已出泰山学者管理期,未进行期满评估考核的,暂不接受其申报。入选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项目还在实施中的,不得申报。
5、各市最多推荐6人(其中,每个企业单位最多申报1人),省直单位、省管企业、行业协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最多推荐1人。其中,各市推荐人选中,须有2014年以来从省外海外引进或拟引进的人才,如没有省外海外引进人才的,本次暂不受理该市申报。
6、鼓励全职从省外海外引进人才。
三、人选及团队条件
1、申报人能够坚持科学精神,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攻关精神。
2、申报人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申报人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研发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2011年以来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4、申报人具有突出的创新业绩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突出,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5、申报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有实质性的合作项目,目标任务明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省外海外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申报单位条件
(一)企业单位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2015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2014年以来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二)法人制创新平台申报条件
1、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2、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五、申报程序
1、申报工作依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开展,网址:http://www.rcsd.gov.cn。申报人选和团队核心成员需在平台注册,填报高层次人才库信息后,进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系统,向申报单位提交申报申请;申报单位需在平台注册后,进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系统,审核申报人选和团队核心成员信息,提交申报书。具体申报操作指南可从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下载。
2、申报书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向各市科技局提报,各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报;中央驻鲁单位、省管企业、省直单位、经批准具有资质的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经本单位科技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科技厅提报。个别人选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省科技厅统一汇总后,一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六、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附件及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2、各市科技部门、省属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申报单位填报相关材料,并通过实地查看、查阅原件等方式逐一初步审核,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有效。
3、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宣传发动工作,靠上策划参与,并协同当地科技部门和申报单位职能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统筹把好关口。凡组织部门没有把关的,省科技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有关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科技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应责任。
4、申报人选工作计划书要慎重拟定,内容具体明确,特别是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应与入选后签订的工作合同保持一致。如目标任务存在不一致的方面,工作合同须以较高的目标为准签订。如目标任务存在明显夸大或者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人选的申报资格。
5、对于拟全职引进人选,须提供申报人选本人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作出的书面承诺,发文公布入选后3个月内,全职进入申报单位工作,否则,取消该人选的入选资格和申报单位下一年度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资格。
6、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曾因造假等行为被取消资格的人才、项目、企业,按照有关通报、通知要求,区分相应责任,取消或限制其申报资格;对在去年资格审查阶段就已经发现材料不真实的情况,本年度一律不再受理其申报;对曾在申报其他科技、技术改造、产业化项目中出现严重问题的人选及单位,本年度一律不再受理其申报;对被取消千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资格、称号的人选,一般不予受理其申报,已经做出组织结论的,由省科技厅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7、放宽菏泽市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条件,按照《关于支持菏泽市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鲁组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菏泽市申报人选不做省外海外人才引进要求。
七、其他事项
1、各申报单位于5月20日下午5时前,通过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省科技厅反馈审核意见后,申报单位须于7日内(反馈当日不计算在内)重新提交审核,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重新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反馈意见要求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省科技厅将不再反馈意见。
2、申报过程中如有政策性问题,请与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0531—66777227。
如有技术性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531—55575449、55575450。
如有问题反映,请与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0531—51775091。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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