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节能办: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效锅炉征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252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拟组织开展高效锅炉征集工作,发布高效锅炉推广目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单台容量大于10吨/时(额定热功率大于7MW)、通过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且热效率不低于《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09)能效等级1级要求的燃煤工业锅炉。
二、申报程序
(一)锅炉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填写高效锅炉申报表(附件1)和高效锅炉申报书(附件2),报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效锅炉申报工作,填写本地区高效锅炉申报汇总表(附件3),于2015年11月9日前将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材料(光盘)报送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
三、其它
请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把关。国家将对高效锅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能效测试,对符合条件的高效锅炉纳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予以发布,并研究相关推广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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