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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推行“创新券”制度 小微企业将获财政补助

2015-07-29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出台《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扩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范围,提高省级补助比例,进一步规范创新券管理使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 

  《办法》规定,将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对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助共用网平台”,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其中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至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至40%,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将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小微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注册成为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经网上注册,成为设备仪器供给方会员。用户会员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供给方会员的仪器设备,并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费用和具体要求。用户会员应按协议约定送检样本,按时支付扣除创新券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给方会员按协议提供测试结果,并依据省级创新券补助标准,相应核减用户会员服务费用。 

    详情请查阅附件:鲁科字[2015]8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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