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4]30号),扶持机器人产业发展,提升制造业信息化水平,设立威海市机器人首台(套)产品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有连续研发生产能力的企业开发机器人首台(套)产品,来源于市级财力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器人首台(套)产品,是指由我市有连续研发生产能力的企业,首次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的机器人产品。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机器人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认定机器人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威海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连续研发生产机器人产品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有明显突破。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威海市机器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见附件一、二)。
(二)同专业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机器人首台(套)产品推荐函。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
(七)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第七条 各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机器人首台(套)产品的认定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公布认定结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机器人首台(套)产品,按价值给予全额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不包括省财政直管县)两级财政按照同比例承担。
第十条 申请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提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行为的,撤消认定结论,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威海市首台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0106—财政).doc
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 联系电话:0631-5894088 邮箱:whkjfwy@126.com
Copyright © 威海市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23517号 鲁公网安备37100302000297号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
联系电话:0631-5894088
邮箱:whkjfwy@126.com
Copyright © 威海市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23517号 鲁公网安备37100302000297号